安徽省安裝和機械設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安徽省安裝和機械設備協會
英文名稱:Anhui Installation And Machinery Equipment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AIAMEA
笫二條 本會性質:全省從事工業、能源、交通、港口、航道、民用與公用建設等機電工程施工和建筑機械制造、工程機械租賃等企業,以及相關的科研、設計和教學單位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進全省安裝和機械設備行業的發展和進步。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接受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紫云路996號省城鄉規劃建設大廈6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和修訂有關安裝和機械設備行業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監管。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和規劃,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行業、發展規劃的研究和制定。
(三)大力推進行業誠信制度建設。組織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業自律公約,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認真貫徹國家產業和技術政策,參與新技術成果、行業工法的鑒定和推廣。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承擔相關技術鑒定,參與安裝和機械設備事故鑒定和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安裝和機械設備行業各類教育培訓。
(六)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組織開展行業“創優評先”活動,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先進單位和優秀個人。鼓勵企業創建優質品牌,樹立行業良好形象。
(七)編印《安徽安裝和機械設備》季刊,辦好本會網站,交流行業信息;大力推廣機電設備安裝的施工先進技術、建筑施工機械的科技成果;為會員單位提供工程建設、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信息、建筑機械管理技術及法律法規、經濟技術等咨詢服務。
(八)組織會員單位及相關企業進行各種交流,積極開展同國內外相關社團組織交流和合作,鼓勵和發揮會員單位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九)承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民政廳委托辦理的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愿望,并按本會規定履行會員義務;
(三) 會員范圍:
單位會員:在工業、能源、交通、港口、航道、民用與公用工程建設中,從事機械設備工程、管道工程、電氣工程、電子工程、自動化、防腐、建筑智能化、消防、電梯和環保工程,以及建筑機械制造、工程機械租賃等企業,及相關的科研、設計、教育單位。
個人會員: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和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本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的專家和學者,以及取得與行業相關的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三)有獲得本會信息、技術、咨詢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各項組織活動;
(四)關心本會發展,反映企業訴求;
(五)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連續二年無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清算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任命副秘書長、各主要機構負責人;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情況特殊時,理事會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單位推選的理事即為該單位代表,該理事工作調動或離任時,其理事職務隨之終止,空缺的理事名額仍由理事單位另行選派、遞補并報本會秘書處,經理事會同意后行使理事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符合有關法規及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七)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涉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與退(離)休領導干部兼職協會職務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備案后,按照《社團登記管理條例》與章程規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是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秘書處對理事會負責,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性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制定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并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